详解高通正遭遇的全球反垄断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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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3-4 13:15:27) 1275人次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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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通处罚书详解:中国首破其计费模式
昨日,国家发改委在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子站上公布了业界期待已久的、针对高通反垄断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下称《处罚决定书》)。而这份《处罚决定书》落款处标明的日期是2015年2月9日。
国家发改委反垄断局高通案律师团队成员、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志松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延迟公布是因为需要剔除企业的商业秘密。但也有法律业内人士认为《处罚决定书》披露的信息有限。
对此,全程处理此案的发改委价格司司长许昆林对本报记者表示,这份《处罚决定书》有近20页,希望大家看完再说。此外,他亦表示,自己从2月26日起不再担任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局长,只任价格司司长。
公布日期为何推迟?
《处罚决定书》其实早已下发给高通,但为何迟迟不公布,有其特殊考虑。
北京时间2月10日,高通公司与中国发改委一前一后发布公告,高通公司被处以60.88亿元人民币的高额罚款,并公布其主动要求整改的内容。高通表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就在3天后,高通就将罚款全额上交至中国中央财政的指定账户。
这意味着,按照中国的法律流程,这份《处罚决定书》之前就已下发至高通处,最终在20天后公布于众。
邓志松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解释说,之所以不能在第一时间发布处罚全文,是因为在原有的《处罚决定书》之中,包含了大量企业的商业秘密,在任何一个国家都需要根据企业要求和具体情况,予以删除,“这项工作比较费时,所以耽误了一些时间”。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对本报记者说,最后这个阶段,双方应该还就相应的细节条文做了多方面的博弈和反复沟通,以确保信息准确,内容经得起推敲,也顾及各方利益。
在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校长吴韬在内的业内专家看来,除了对商务部负责的经营者集中案例附条件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情况予以公开,中国的《反垄断法》并未强制规定所有反垄断案例都必须公布处罚全文。此前,包括工商总局和发改委在内,大量案例也并未公开。之后,在包括学者和相关企业的各方要求和压力下,才逐步予以公开。
“其实在高通已经认罚的情况下,最大的压力已经去除。公布《处罚决定书》的最大压力在于,这一决定的专业性是否能经得起推敲和质疑”。吴韬说。
处罚堵住高通“流氓行为”
《处罚决定书》到底说了哪些内容?全文包含三个重要部分:当事人在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和基带芯片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当事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用一句通俗的话来说,《处罚决定书》用近20页较为详细地说明了为什么处罚高通,以及处罚的依据。与2月9日发改委公布的公告相比,这个版本用数据和部分证据更为详细地做了进一步的分析。
涉及整改核心商业模式的第三部分指出,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行为,具体如下:
1、当事人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无线通信终端制造商进行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时,应当向被许可人提供专利清单,不得对过期专利收取许可费。
2、当事人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无线通信终端制造商进行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时,不得违背被许可人意愿,要求被许可人将持有的非无线标准必要专利反向许可;不得强迫被许可人将持有的相关专利向当事人反向许可而不支付合理的对价。
3、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而销售的无线通信终端,当事人不得在坚持较高许可费率的同时,以整机批发净售价作为计算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的基础。
4、当事人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无线通信终端制造商进行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时,不得没有正当理由搭售非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
5、当事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无线通信终端制造商销售基带芯片,不得以潜在被许可人接受过期专利收费、专利免费反向许可、没有正当理由搭售非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等不合理条件为前提;不得将被许可人不挑战专利许可协议作为当事人供应基带芯片的条件。
邓志松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分析说,这其中明确核心的一个点是,在日本、韩国、欧盟等多个司法区都没有改变高通核心计费商业模式的情况下,中国执法机构首次改变了模式。“高通不得在维持较高费率的同时,用整机作为计价的基础。从这点上说,这次调查和处罚从全球来说,是具有根本上的意义的”。他强调。
此前本报曾报道,高通的专利费是按整机售价来收取,加上过高的专利许可费,高通模式被业内人士描述为“流氓行为”,高通本质上更像是一个依靠专利权收费盈利的公司。
整机售价收费是什么概念?业内人士打了一个比方:比如你发明了一种电灯的照明方法,电灯的生产厂商如果用了这个专利,生产了电灯,根据谈判结果,将营业额的3%~5%作为专利费补偿给你。如果你的专利是关于灯泡的,那么卖灯泡的时候才会给你付钱,也就是灯泡售价的3%~5%。但是,灯泡外面有很漂亮的底座,最终整个灯需要100元,按照高通的方式,是按照100元的整灯基数来收取专利费。
行业内人士也曾担心,即便改变以整机收取许可费的方式,变为以更小模块计费,如果高通提高费率,那也会规避这样的处罚,但此次的整改方案堵住了这种可能。
北京立方律师事务所主任谢冠斌,是发改委反垄断局高通案律师团队成员、另一名知识产权领域智囊。他对本报记者表示,整体来说,高通公司的整改承诺加上发改委的处罚,给了大家较为明确的信号:像高通这样的专利权人如何在知识产权密集的移动通信领域行使专利权,如何适度,不妨碍产业发展。此外,也给执法标准带来了相应信号。
高通案给出的信号
一名业内颇为知名的专家对本报记者指出,与欧盟动辄四五百页的经济学分析和严谨推论相比,二十页的《处罚决定书》是否过少?又比如并未明确定义接下来类似的收费按照怎样的比例收才是合理的,超过了怎样的比例就是违反《反垄断法》的?
英国格拉斯哥大学反垄断法博士、英国鸿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照峰在公开写给客户的法律速递(Alert)中提到,由于有效地决定了高通的许可费水平,发改委已经比其他国家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走得更远。因此,从这个公告可以看出一个信号,发改委认为,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干预是有限度的。
吴韬认为,应该肯定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推动此案所做的贡献以及在全球内的尝试。笼统来说,其他国家在处罚高通过程中,主要是解决了“FRAND”原则(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中的“无歧视”,中国的反垄断机构主要解决了“公平”、“合理”的许可费问题。
吴韬同时表示,由于中国政府发出的处罚决定书一般内容较少,大家不能了解双方的基本证据和经济学分析,所以分析起来都很难。
欧盟一些国家的文件之所以更丰富,是因为在类似案例中,几乎大部分的企业都会选择行政诉讼,走向法庭。法院公布的判决书就会比较快,也必须充分展示双方的证据,经济学分析,做出分析推断,并给予法院判决的取证方向。这就逼迫执法机构给予内容较为丰富、不容易被挑战的处罚决定书。
老杳:详解高通正遭遇的全球反垄断调查
2月10日,大陆发改委召开发布会,对高通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依法作出处理,责令高通公司停止相关违法行为,处2013年度我国市场销售额8%的罚款,计60.88亿元。
由此,自2013年11月开始发改委对高通持续一年多的反垄断调查案终于结束,依据发改委的公告,高通公司主动提出了一揽子整改措施。这些整改措施针对高通对某些无线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包括:
(1)对为在我国境内使用而销售的手机,按整机批发净售价的65%收取专利许可费;
(2)向我国被许可人进行专利许可时,将提供专利清单,不得对过期专利收取许可费;
(3)不要求我国被许可人将专利进行免费反向许可;
(4)在进行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时,不得没有正当理由搭售非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
(5)销售基带芯片时不要求我国被许可人签订包含不合理条件的许可协议,不将不挑战专利许可协议作为向我国被许可人供应基带芯片的条件。
发改委对高通的调查不是高通遭遇的第一起反垄断调查案,当然也不是最后一个。
一、全球范围内针对高通反垄断调查已经结案的包括:
1、2005年7月,美国博通公司对高通发起反垄断诉讼,最终达成和解,高通向博通赔付8.91亿美元。博通看似胜诉其实是以自己客户需要向高通支付高额专利费为代价,对高通的商业模式并没有改变。
2、2007年10月,欧盟委员会根据Nokia等六家公司举报对高通进行了反垄断调查,最终2009年以和解宣布停止调查。因为是个别公司投诉,在私下和解并获得相关承诺后,双方和解,这起反调查案也说明个案很难对高通产生实质性影响。
二、处罚结果出台,高通正在抗辩的包括:
2007年1月韩国对高通进行反垄断调查,2010年1月对高通处以2.08亿美元的罚款,不过高通向首尔法院提起诉讼,首尔高等法院维持原判,2013年高通向韩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中。
三、全球范围内针对正在进行中的高通反垄断案
1、2010年,基于Icera的投诉欧盟启动对高通的反垄断调查,Icera公司投诉高通滥用市场地位,目前依然处于调查阶段。
此调查涉及实施UMTS/WCDMA无线通讯标准的无线宽带上网基带芯片,Icera投诉高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包括对使用Icera终端产品的客户实施歧视性许可条件,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和附加独占性条件销售芯片、威胁客户如向Icera采购芯片将取消研发和市场基金等。
基于Icera投诉,欧盟委员会的调查自2010年以来已多次向高通和相关厂商发出调查问卷,2014年10月,欧盟委员会向相关厂商发出新一轮调查问卷,要求回答涉及芯片市场竞争和知识产权的相关问题。
2、2014年8月,欧盟委员会开始对高通发起新一轮反垄断调查,原因不详
欧盟并没有向外界公布启动调查的原因。
此次调查欧盟委员会向华为、三星等在内的相关无线通讯设备制造商发出调查问卷,主要是请相关厂商提供与高通之间关于基带芯片组的所有协议,欧盟委员会此次调查主要涉及UMTS/WCDMA和LTE/OFCDMA两个无线通讯标准的所有基带芯片市场,目前调查主要针对高通在芯片销售中附件独占条件的返利行为。
2010年十月,欧盟委员会基于上述调查向相关厂商发出新一轮调查问卷,要求回答涉及芯片市场竞争和知识产权的相关问题。
3、2014年8月,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启动对高通新一轮反垄断调查
调查主要针对高通在专利许可活动中是否违反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特别是拒绝向其他芯片厂商进行专利许可的问题,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已经向高通发出调查函,要求高通就专利许可和芯片销售等提供相关材料和说明。
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对高通的调查启动不久,处于了解情况和搜集证据阶段,目前应当尚未进入实质性调查。
4、2014年9月17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启动对高通反垄断调查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要求高通提供芯片销售和专利许可业务的相关信息,高通已与2014年10月开始提供与相关被许可人的专利许可协议、芯片供应协议等信息,同时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向三星等相关厂商发出调查函,要求提供与高通签订的所有设计相关标准必要专利和相关产品的协议,11月5日,高通在年报中公开披露了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正在对其展开反垄断调查,并称相关调查设计无线通讯专利许可业务,包括涉嫌违反公平、合理、无歧视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承诺进行专利许可。
目前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调查处于初始阶段。
从上述针对高通的反垄断调查可以看出,针对高通的反垄断调查主要包括:1、专利授权的歧视性条款;2、高通拒绝向芯片厂商提供授权;3、芯片销售中的不合理附加条款等。从此次高通向发改委提出的整改措施可以看出,针对大陆厂商授权高通还包括以下不合理条款:1、要求我国被许可人将专利进行免费反向许可;2、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时搭售非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3、销售基带芯片时要求我国被许可人签订包含不合理条件的许可协议。
发改委对高通的反垄断调查结果出台,至少纠正了高通专利授权和芯片销售过程中的部分不合理条款,保证了在大陆市场不同厂商相对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相对全球其他国家和地区对高通的反垄断调查,发改委能够在一年多的时间最终定性非常难得,体现了发改委反垄断的专业性和敬业精神,对其他国家的反垄断调查具有一定的指向和示范作用。
不应当希望发改委通过一次反垄断调查就解决全部问题,从全球范围来看韩国、欧盟都已经对高通进行了多次反垄断调查,目前鲜见实质性结果,应当说发改委的调查结果的出台最及时也最有代表意义,这一点是大陆产业也是大陆消费者的幸运。当然我们也希望发改委调查结果的出台不是反垄断的结束,希望发改委能够密切关注全球对高通的反垄断动向,进一步规范中国市场的竞争秩序。(老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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